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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和矯治懲罰如何平衡
http://www.CRNTT.com   2019-10-28 15:50:23


 
  根據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等八類刑事犯罪放寬到14周歲至16周歲,14周歲以下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群。但刑法第17條和現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同時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成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删除了這條規定。

  於志剛委員說,刑法第17條規定的“必要的時候”,實踐中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同時,對於不滿14周歲或者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政府強制收容教養的年齡下限是多少?實踐中各地在執行時基本是以12歲為下限,但是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

  於志剛進一步分析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必要對這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中有一章規定了對於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對於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執行期間、社區矯正期間、刑罰執行完畢、社區矯正完畢的處理都有一系列規定,但是,恰恰在這部分對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沒有觸及。

  劉修文委員表示,收容教養制度是國際通行做法,與收容遣送、勞動教養等已廢止的制度在對象、法律依據上有著明顯區別。這項制度雖然是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不是刑罰措施,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予以規定更合適,也有必要。

  一些學者認為,收容教養制度對於解決個別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心理行為嚴重偏常、亟需幹預和矯治的問題有其價值和意義,并且應當對該制度加以規範和完善,充分發揮這一制度的積極作用。

  劉修文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中進一步明確收容教養制度,明確規範具體的適用標准、決定程序、執行場所、執行方式等,嚴格加強監督管理,提升這一制度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為進一步有效預防、幹預和矯治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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