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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和矯治懲罰如何平衡
http://www.CRNTT.com   2019-10-28 15:50:23


 
應有專業部門推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寧願建學校,不要建監獄。”汪鴻雁委員說,未成年人犯罪不同於成年人犯罪的最大特點是,改好的可能性遠遠高於成年人。大家都對現在的未成年人極端個案有一種呼聲,比如降低刑事法律責任年齡,加重對未成年人處罰等等,有一定道理,但是一定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主觀惡性遠遠小於成年人,“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沒有預謀,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團夥犯罪。”

  汪鴻雁說,未成年人是一張白紙,出現問題的本質原因是社會關系崩潰。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都和學校、家庭和社會等三大支撑體系崩潰有關。一個是家庭,要麼是溺愛、放任不管,要麼是沒人管。一個是學校老師放棄對孩子的教育。還有就是推向社會、推向同伴,第一次的不良行為就會逐漸發展到嚴重不良、甚至犯罪。

  因此,汪鴻雁認為,除了對不良行為進行幹預,最主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持系統,應該延伸修改刑法,設立未成年人專章,建立教育、矯治、懲罰未成年人的專門體系,而不是像現在的刑法參照成年人的處罰體系。

  吳月委員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中增加對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當的社會幹預措施,在監護人失職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空洞的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沒有規定家庭成員監護失職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於監護不良或缺失受到懲戒的監護人更是少之又少。”

  鮮鐵可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總則部分明確政府的一個部門專門負責統籌推動規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議增加“對於參與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違法犯罪行為幹預矯治的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國家應當加強支持管理,制定完善的工作規範、工作標准,用此來規範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人民檢察院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進行監督”等規定。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提出,應該將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中新增的“政府保護”的責任列清楚,才能將其落到實處。

  孫憲忠表示,兩部法律的修訂草案中,很多地方提到“有關部門”的概念,但是法律條文中“有關部門”沒有明確規定,這是修改中要解決的問題。(來源:中國青年報 記者:王亦君 見習記者:耿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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