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心理現象其實和冷漠自私無關,是每個人在特定情況下都可能產生的判斷反應。那麼如何才能避免旁觀者效應呢?
如果你是旁觀者:一定要意識到其他人都有推卸分散責任的本能反應,無論人多人少都當成只有你一人在場,這樣你就會擔起責任。如果你是受害者:讓旁觀者意識到事件的緊急性;試著指定某一個人幫助你,比如“那位穿白襯衫的先生,麻煩幫我……”,這樣就把責任明確到了特定的一個人身上。明確指向更容易把還在“評估現狀”的旁觀者從隨大流中迅速拉出來。
問2:該案發生後,有關“精神病人犯罪該不該擔責”“精神病人犯罪,監護人是否該擔責”等話題也引發了網友熱議。有精神病史就有“免死金牌”嗎?
答: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須經過司法鑒定,確定其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分三種情況以區別對待:
作案時,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精神病史未必就是“免死金牌”,而是根據具體情況、根據罪行相適應原則處罰。不具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世界各國的通行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對這些精神病人一放了之,任由其暴力傷人、危害社會。在長沙男童遇害案中,如果馮某被鑒定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那麼就可以對其啓動強制醫療程序,確保沒有人身危險性後才能使其回歸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