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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麼防治“武瘋子”傷人
http://www.CRNTT.com   2019-11-13 17:56:17


 
  家屬或監護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問3:這些年來,“武瘋子”傷人事件屢見不鮮,難道只有殺人了,法律才介入嗎?

  答:之前,啓動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一般需要以精神病患者實施的暴力行為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准為前提,也就是說,必須有了受害者,經過刑事立案偵查後才能啓動。這在客觀上容易導致對精神病患者暴力行凶的放縱,在悲劇發生後才進行補救。

  為彌補此一法律漏洞,《精神衛生法》規定,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不過,《精神衛生法》未對住院治療的費用問題、監護人不配合辦理住院治療手續等問題提供進一步的解決方案。

  長期以來,因精神病治療費用較高,甚至有人需要長期治療、終身治療,絕大多數精神障礙患者都缺乏醫療保障,或因無力承擔長期費用而終止治療。而且,在精神病患者對社會造成危害、難以控制之時,他們的父母往往年老力衰,確實存在監護困難。

  而家有精神病人,不但是他們的個人不幸和個人問題、家庭問題,也是社會問題。把對重症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責任全加在家庭頭上,從現實角度也是勉為其難。要使精神病人都能得到合格監護和救治,消除散落在民間的“武瘋子”之害,政府與社會的力量不可或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一方面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權益,一方面防止其危害社會。要對精神病人建立動態行蹤的管理,尤其是精神病人流動時,要及時通知新住所的基層組織,譬如居委會。要建立和完善監護人主動報告精神病人行蹤制度,以對社會負責,知情不報的,也應承擔法律責任。(來源:每日新報 漫畫:王宇 本版文字綜合整理自中國新聞網、澎湃新聞、新浪微博、知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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