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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戒尺”,能否讓教育更完整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09:06


 
  為什麼出現這樣的現象?數千年來傳承穩定的師生之間教與學的模式為什麼不再適用?高政認為,這裡有教育理念發生變化的原因,“隨著‘賞識教育’‘快樂教育’‘情感教育’的興起,再加上一些類似‘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老師’等教育名言無限制誇大教師的作用,使學生犯錯的壓力部分轉嫁到了教師身上”。

  東北師範大學家庭教育研究院院長趙剛認為,還有家庭對孩子養育“質量”需求不斷提升的原因。“家長對孩子成材提出高要求,但是對如何面對孩子犯錯又沒有清晰的認識,因此,很多孩子家庭教育這一關就沒有過,沒有養成良好的規範,沒有良好的規則意識,這些責任全都到了學校、教師身上。久而久之,本該家校之間共同分擔的教育責任愈加失衡,其實,受害者是孩子。”

  北京市101中學原副校長嚴寅賢說,還有教師壓力過大導致在管理過程中的“心理失衡”問題。從1986年《義務教育法》出台開始,“體罰或變相體罰”就被明令禁止,此後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禁止體罰”、1993年《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法律法規規定了一些行為的底綫,但“壓力之下,一些教師確實只敢‘引導’,不敢‘懲戒’”,嚴寅賢說。

  20多年來,學術界、教育界對此早有呼籲。轉機始自今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了“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此後廣東、河北等省份紛紛出台相關規定,而教育部此番出台《規定》也是回應輿論呼籲,傾聽社會聲音的結果。

指引明確了:“當孩子犯錯時,老師這麼做沒問題”

  在國外,不少國家對於懲戒權有自己的標准。申素平告訴記者,懲戒應該分為兩方面,關於紀律處分,違反哪些紀律會予以開除、記過等等,大多數國家沒有太多分歧。各國主要的區別在於教師在教育管理過程中面對的學生違紀,而這也是此次《規定》主要談到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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