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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責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09:53


 
  同時,《征求意見稿》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的禁止情形進行了規定:教師不得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不得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複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不得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不得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不得有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對於教師權責,《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學校不得據此給予教師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征求意見稿》提出,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教師實施學生管理和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學校可以結合本校實際,在校規校紀中規定本規則之外的其他適當教育懲戒措施。

  《征求意見稿》對家長責任作了規範,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對違規違紀、行為失範學生進行管束教育。家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有異議的,學校應當引導家長通過正當渠道,合理表達訴求;對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師追究其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有針對性地回應了近幾年中小學教師因不敢管、不會管而引起家長和學生誤會及爭議的現實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表示,從育人的角度來講,對學生失範行為進行管教和約束是必須的,它的最終目的是促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人格健全。湛中樂同時提醒,授予教師懲戒手段或者管教權的同時,也要通過程序制度的設計,例如通過家長委員會等學校內部組織防止權力濫用。他表示,目前教師法正在修訂過程中,期待從法律層面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予以更具體明確的規定。(來源:中國教育報 記者:王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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