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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懲戒權,規定越細效果越好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19:35


  教育部11月22日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規則》提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采取點名批評、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隨著《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教師懲戒權,社會各界對於賦予教師懲戒權已經趨於達成普遍共識,而討論的焦點也轉為怎樣賦予教師懲戒權。

  教育部在最新發布的《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況,將教育懲戒權分為了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三類,在每一個層次的懲戒目錄下又分別列出了幾種具體的懲戒子目錄。同時,還針對教師懲戒權拉出了“黑名單”。比如,禁止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禁止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複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禁止辱罵或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等等。

  “征求意見稿”規定得非常詳細,給出了具體的懲戒手段、強制措施和禁限範圍,可操作性很強。顯然,這樣的“細則”才符合教師的需求,才符合設立教師懲戒權的初衷,才符合教育規律。

  教師懲戒權關乎教師的責任,關乎學生的權益,關乎教育的質量。明確教師懲戒權的“白名單”和“黑名單”,有助於教師拋卻顧慮,增強依規懲戒、依規教育管理的信心和決心,營造一種敢管學生、會管學生、能管學生的良好氛圍;有助於教師對症下藥,合理拿捏把握懲戒尺度,規範懲戒行為,精准選擇懲戒措施;有助於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讓家長對教學管理更加理解和支持。教師懲戒權規定越細,教育懲戒的效果就越好。(來源:河北新聞網 作者: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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