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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規則是教育制度建設重要一環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10:59


  教育部日前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體現了教育部落實中央決定的決心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精神,是教育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綜其內容,《規則》具有九大特點。

  將為懲戒的實施提供法律依據。長期以來,不敢懲戒、不願懲戒和濫施體罰的現象在廣大教師隊伍中不同程度存在。《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曾規定教師可以“罰站”“罰跑”,該條款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二審中被删除,其原因也是難以把握教育懲戒和體罰的區別。《規則》的制定為地方制定更具體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乃至校紀校規提供了依據。

  體現了“育人為本”的精神。《規則》不僅在第一條立法目的規定了“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第三條規定了懲戒是“基於教育目的與需要”,還在第五條實施原則規定了“育人為本”“基於關愛學生的宗旨”。通篇反映了教育的精神:既不是為了懲戒而懲戒,也不允許根據個人好惡,恣意或選擇性地實施懲戒;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教師要注重與學生的溝通與幫扶,注重懲戒與教育效果的統一;當學生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學校可以提前解除懲戒措施。

  區分了體罰和懲戒。《規則》規定了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適當增加運動要求、面壁反省、留校教導等方式,同時禁止以擊打、刺扎等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複抄寫等間接傷害學生身心的變相體罰行為。

  強調“師道尊嚴”,并免除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責任。教師法規定:“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但現實生活中,因為教師批評學生而遭到學生或家長報複的案例屢見不鮮。《規則》要求教育主管部門要支持或代表教師追究其法律責任。

  反映了正常程序的要求。不僅在懲戒實施的原則規定了“程序正當”,而且要求在實施嚴重懲戒時要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必要的應當舉行聽證。規定了學生及其家長對懲戒不服的申訴程序,要求學校成立申訴委員會;對申訴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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