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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逐漸明晰,教育懲戒權應盡快落地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17:05


  據司法部網站消息,教育部22日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則》)。《規則》提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采取點名批評、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沒有規則不成方圓。輿論呼籲已久的教師懲戒權,過去因為缺乏統一規則,導致很多教師面對違規學生時不敢管、不能管。今年7月,《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中提出,將保障教師依法享有教育懲戒權,教育部隨後表示將加快教師懲戒權實施細則的研制和出台,《規則》就是研制成果。

  《規則》明確了七種一般懲戒方式,同時明確了六種較重懲戒方式,還明確了五種嚴重懲戒方式。針對學生違規情節不同,規定輕重程度不同的懲戒方式,體現了“過罰適當”的原則。同時,《規則》又明確了教師懲戒學生的六種禁止性行為,可以保障問題學生的基本權利、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值得肯定。

  不過,學生有哪些違規行為,教師可以實施一般懲戒,卻沒有明確。較重懲戒中的“情節較重”如何界定也沒有明確。那麼,一般懲戒、較重懲戒的違規行為範圍,究竟是統一規定還是由教師自由認定、自由裁量?從《規則》來看,只是對嚴重懲戒的違規情形進行了明確,但也不太詳細,是不是也該進一步明確?

  坦率地說,《規則》只有越詳細,教師行使懲戒權才越有底氣和勇氣。否則,雖然《規則》允許教師進行一般懲戒、較重懲戒等,但有的教師因為難以把握其中的“度”,未必能敢於行使、准確行使懲戒權。所以,教師懲戒權需要更詳細的實施細則,究竟放權給地方學校主管部門來制定,還是允許學校自定細則呢?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廣東方面發布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將此前草案中“罰站罰跑”的條款删除,據說要將具體的懲戒規定下放給學校主管部門。而在《規則》中,仍出現了“教室內站立”和“適當增加運動要求”,這說明類似懲戒措施是必要的,但更適合《規則》而非法規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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