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鄭曉靜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表示:“該員工2019年1月底確診為擴張型心肌病,3月底被評為D績效,即不合格,網易公司給予3個月病假期同時支付了3個月病假工資,9月19日網易公司已提出支付N+1方案即支付經濟補償金,很可能該員工不接受,但網易公司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該員工即訴諸網絡維權。”
“該案爭議核心是網易公司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即‘暴力裁員’。”鄭曉靜指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N”;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則每滿一年支付雙倍月工資“2N”。
網易應該先調崗再決定
鄭曉靜介紹,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一事件中網易公司不妥之處在於未確定該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是否能從事原工作,也未調崗。”鄭曉靜分析認為,如果該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調崗後仍不能工作,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該員工仍能從事原工作,即使3月底績效考核D不合格,也不能引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規定,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