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良善介紹,醫療期是國家對於勞動者患病期間的法律保護。《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多次申請病假,說明勞動者已患有疾病,而用人單位尚未確定醫療期的情況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假設醫療期已滿,用人單位仍然不能強制解除勞動合同,需有足够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也不能勝任另行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如果患有嚴重疾病且醫療期滿仍無法康複的,應當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6條相關規定執行,為勞動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而非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趙良善介紹,第6條明確: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來源:華商報 記者:李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