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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個人破產并非給“老賴”開後門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1:3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出台14年後,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建設也將在深圳破冰。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其官網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引發關注。

  破產制度與經濟社會密切相關。14年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出台,解決了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良性退出市場的問題,這類企業在破產退出市場時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一方面能淘汰落後企業為市場增加競爭度,另一方面讓企業還能通過破產重整等手段獲得新的機會,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其實,市場中的企業除了法人企業還有個人企業,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這些個人企業并不適用企業破產法,經營者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在經濟社會生活中,個人企業一旦遭遇風險,企業主個人就需要承擔無限債務責任。由於缺乏個人破產制度保護,個人經營者在還不起錢時,往往被追債者逼債,甚至牽連子女家庭,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因素。

  除了企業經營者,一些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普通個人也需要破產法律保護。隨著時代發展,個人使用信貸消費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個人消費貸款呈持續迅速增長態勢。與之相應的是,這會出現個人還不起債務的情況,聚積金融風險。如果能通過個人破產制度,依法免除困境中的個人相關債務,除了能使其重新開始正常生活,還能防範降低未來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破產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完善經濟領域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法規,實現市場主體有序退出。”

  也有人擔心,允許個人破產會不會給“老賴”開後門,使其成為逃避債務的工具。其實,這種擔心立法者早已有考慮,并作出了安排。《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制定了一系列條款來防止惡意逃債。一是對於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三是規定債務人在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利益的同時,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如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的相關行為限制。隨著我國信用制度不斷完善及科技手段進步,“老賴”想通過個人破產惡意逃避債務更是難上加難。

  相反,個人破產制度是給市場個人主體打開重生大門。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11月底,全國個體工商戶達8162萬戶。除此之外,還有大量個人形式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制定個人破產制度對於廣大創業者群體有積極意義。個人破產制度為數量龐大的市場主體提供保障,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通過法律手段讓“誠實而不幸者”獲得重生的機會,將促進創新創業,為市場帶來新的活力。(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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