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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頒行近兩年 “二選一”問題緣何屢禁不止?
http://www.CRNTT.com   2020-10-23 21:54:54


 
  北京工商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呂來明指出,產生“二選一”的現象,可能確實存在“大樹底下不長草”的問題。而現實中的“二選一”問題,不僅僅是合同問題,更反映的是兩個平台或幾個平台之間的競爭問題,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要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考慮。

  對於判定“二選一”條款是否合理,呂來明表示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考量判斷。

  第一,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二選一”的合同是什麼時候約定的,如果一開始入駐的時候就告訴經營者了,“只能在我這兒,不能在別人那兒”,這是商人間的約定,他要考慮兩利相權取其重。如果一開始沒談排他條款,到中間的時候在一個特定的場景下提出“你必須接受”,可能就涉及不公平條款。

  第二,“二選一”的條款對於平台內經營者是一個可以選擇的“兩利相權取其重”,還是對雙方都是損人不利己的條款?“你要是只在我的平台經營,我就給你優惠;如果你選擇了多個平台經營,這個優惠就沒了”,給平台內經營者這樣的選擇是可以的。但是不講任何條件,平台經營方就對平台內經營者下架,這就涉及到強制性的問題。

  第三,是不是針對特定的對方平台,也是考慮構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一個因素,要針對客戶就是流量的爭奪,是“兩棵大樹爭地盤”的問題,不僅是“大樹下不長草的問題”。

  頒布近兩年的《電子商務法》中,22條和35條與“二選一”密切相關。“《電子商務法》的22和35條加起來,比《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的適用範圍更寬,適用電子商務的針對性更強,它擴大了關於市場支配地位的解釋,而且在協議、規則排除合作中也沒有具備市場地位的前提,規定得更加直接、明確。”阿拉木斯認為,“《電子商務法》在內容、條款上有很多突破性的貢獻,當然在怎麼落地、實施等方面也確實還有很多具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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