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台是否有權要求“二選一”?
電商平台可以制定平台的交易規則、入網協議,但電商平台究竟有沒有權利做出“二選一”這種規定呢?
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團專家邱寶昌認為,針對這個問題有兩種情況需要考慮。
一方面,企業的平台達到一定的規模,在相關市場占有一定份額的時候,能不能隨便做規定。《反壟斷法》有明確的規定,一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不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能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反壟斷法》不反壟斷,是反獨賣的壟斷。平台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准下,通過競爭做大做強沒有問題,但一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得考慮到市場的競爭秩序問題。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而言不能隨便對外規定。
另一方面,對於一般的平台來說,《電子商務法》35條規定了不能够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應該站在第三方、站在社會的角度和公衆的角度看問題。
首先,應該看對不特定的公衆消費者是不是有影響,他的消費福祉是不是受到傷害。“平台有自主的經營權,要尊重,但是自主經營權不能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其次,不能考慮損害潛在消費者、公衆的利益。一個平台千方百計想拉客戶,它有一定的話語權,可以給競爭設置一些條件。但是不能影響客戶選擇平台的權利。要符合《電子商務法》35條和《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邱寶昌說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