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平台不得要求經營者“二選一”,用精細立法為電子商務護航
http://www.CRNTT.com   2020-10-23 21:57:48


  規制電商平台“二選一”有了實質性進展。10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幹涉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對平台內經營者與其他平台的商業合作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等等。

  近年來,“二選一”愈演愈烈,早已跳出“6•18”“雙十一”區節點,形成全時域“競爭”的態勢。根據媒體報道,包括阿裡、京東、愛庫存、唯品會等平台都曾不同程度卷入相關話題。見諸媒體的“二選一”亂象,或許仍是冰山一角,還有大量的隱形“二選一”,潛伏在電子商務經濟的角角落落,侵蝕著新生經濟的健康肌體。

  立法是驅邪扶正的法寶利器。盡管我國已構建起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一系列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特別是《電子商務法》的新近出台,明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在規制電商平台“二選一”上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具體到現實中,有關法律條款還存在過於抽象、規範不細等先天不足,不乏一些平台認為,“二選一”并不違法。

  事實上,基於互聯網行業的複雜性,有關部門對商業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著名的“3Q大戰”,雖然最後以奇虎360敗訴,但這場“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第一案”持續長達4年之久,耗費時間、精力、金錢,遠非一般企業所能支撑。更何況,一些“二選一”手段更為隱蔽,從明確要求到暗示,一旦商家不從,便直接通過技術手段對商家采取搜索降權、刻意屏蔽等“壓制”措施,而商家往往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即便是個別商家忍無可忍,站出來與強大的平台“對峙”,但就現有的維權手段而言,效果還很不理想。

  再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從立法階層看,屬於部門規章,效力雖然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但貴在精細、具體,有利於彌補法律條款過於抽象的不足。征求意見稿秉承《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精神,明確規定“平台內經營者可以自主選擇在多個平台開展經營活動”,鮮明保護經營者的平台選擇權;明確“不得對平台內經營者與其他平台的商業合作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比起之前的法律條款,更清晰地將“二選一”列入嚴禁範圍,消除了立法的模糊地帶,有利於防止個別平台“渾水摸魚”“瞞天過海”。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