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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盜刷賠付責任,倒逼銀行提供安全服務
http://www.CRNTT.com   2021-05-27 17:05:41


  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裡,餘額卻不翼而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5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一些案例中,客戶卡裡存款憑空消失,追責求償卻是走投無路。久而久之,銀行“店大欺客”“霸王條款”的形象不斷強化,可謂是貽害無窮。置於這種大背景下,最高法的新規立場鮮明地明確“盜刷責任”,定分止爭方有良序。

  在過往的相關盜刷案件的審理中,法院關於盜刷責任的認定,往往帶有極大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高度依賴於主審法官的自由裁量。由此,往往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況。這種局面下,是極難形成有影響力和參照力的判例的。盜刷案,每每演變成持卡人與發卡行冗長拖沓的官司,在此等完全開放的訴訟博弈格局下,銀行因其掌握了較多的法務資源,故而自然勝算極高。而在新的規則體系下,最高法對持卡人作了適當的“保護”,這是極有必要的。

  因為銀行天然掌握博弈優勢,所以新規對持卡人加以一定的傾斜,這恰恰使雙方具體的訴辯力量處於均勢,也有利於“結果的正義”。之於此,有媒體在報道時的標題是“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應賠償損失”,這當然是不准確的。更精准的說法應當是,“持卡人能證明自己無責的,銀行應賠償盜刷損失”——這條原則性的責任表述,至關重要。這奠定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邏輯起點,也使得訴辯雙方的庭審交鋒,能够更聚焦、更有效率和可預見性。

  就立法層面而言,真正的權利救濟,不僅僅是賦權,更取決於搭建了一條通往權利實現的可行路徑。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最高法的新規,非常詳細、一一列舉了持卡人自證無責的“證據清單”,比如說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這一方面相當於是手把手教民衆取證維權,另一方面也從源頭確立了此類材料的證據效力、大大強化了被采信的可能性。

  最高法出台新規保護持卡人權益,這對於捍衛銀行信用,倒逼其提升資金安全保障能力,作用立竿見影。讓銀行為盜刷事件兜底賠付,才可推動從前端減少和堵住盜刷,才可守護正規金融市場的信任與秩序。(來源:封面新聞 作者:蔣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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