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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大數據殺熟”,立法應大膽探索
http://www.CRNTT.com   2021-06-09 18:43:27


  經過兩次審議後,《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征求意見稿)》)6月2日起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為本月底提交三審做准備。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網絡平台利用大數據“殺熟”問題,《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給予重罰——違法所得不超過1萬元的,5萬元起罰;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

  大數據是把“雙刃劍”,有人用它來造福社會,有人卻用它侵權牟利。近年來頻頻進入公衆視野的大數據殺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權益。網購、在綫旅游、網約車、外賣等平台是大數據殺熟的重災區,在多項調查中,大部分被調查者表示曾被“殺熟”。今年4月1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國家稅務總局召開互聯網平台企業行政指導會,提出對互聯網平台實施“大數據殺熟”的問題必須嚴肅整治。

  我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者,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文化和旅游部去年發布的《在綫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在綫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此前,在該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中曾提到,依據上述《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針對在綫旅游大數據殺熟實施者的懲罰,最高罰50萬元。

  專家認為,現行法律法規中,對大數據殺熟最高罰50萬元,處罰力度似乎偏輕。我們身處大數據時代,每個平台都有大量用戶,大數據殺熟帶給平台的實際利益,可能遠遠高於50萬元。所以,最高可罰50萬元對平台的威懾力有限。深圳《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大數據殺熟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5000萬元以下或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顯然力度更強,效果可期。

  相比現行法律最高50萬元處罰標准,深圳立法擬提高100倍,這是一種大膽嘗試。用發展的眼光來看,這個最高處罰標准并不算重。隨著大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越來越重要,網絡平台利用大數據殺熟獲取的利益也可能越來越多,只有制定相對較高的最高處罰標准,才能對平台形成更大震懾力,也為未來從嚴從重執法留下較大空間。

  如果平台的大數據殺熟違法情節不嚴重,自然在“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這個範圍內處罰。而“最高可罰5000萬元”是為情節嚴重准備的懲戒武器,但何謂“情節嚴重”,還需要法律給出更為明確的認定標准。(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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