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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識別技術逐漸泛濫 應用場景繼續規範
http://www.CRNTT.com   2021-08-02 19:51:44


 
一攬子“告知同意”不再“萬能”

  APP的用戶協議中,“告知同意”往往成為信息處理者的免死金牌,仿佛經過“告知同意”,一切人臉識別都可以理直氣壯地進行,披著“告知同意”的外衣,肆意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利用優勢地位非法收集用戶人臉信息、侵害用戶隱私權。

  為保護“告知同意”下個人的人臉信息安全,規制信息處理者利用模糊的“告知同意”,誤導個人同意其過度處理人臉信息,《規定》第2條堅持單獨同意原則,規定“基於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屬於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意味著信息處理者在征得個人同意時,不得一概而論地征得個人對信息處理的同意,還應就人臉信息的處理活動征得單獨同意,必須“一事一議”。

  為規制信息處理者利用其應用軟件的優勢地位,強迫或變相強迫個人不得不同意其過度處理人臉信息,《規定》第4條明確,信息處理者一律不得采用“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拒絕對不提供人臉信息的個人提供服務。此外,在第11條明確信息處理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要求個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過度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防範信息處理者過度索權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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