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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植物人本人來”,如此評殘寒了殘疾人的心
http://www.CRNTT.com   2021-10-22 18:03:40


  都成植物人了,還怎麼“親自”到場?王先生的妻子張女士多方溝通未果,最終還是經歷好一番折騰,帶植物人丈夫到指定醫院完成了傷殘鑒定。經報道後,此事被稱為“植物人證明自己是植物人”的奇葩證明。

  辦理殘疾人證,殘疾類別及等級鑒定是必經環節。2018年1月起施行的修訂版《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縣級殘聯負責殘疾人證的申辦受理、核發管理等工作。縣級殘聯按照省級衛生計生委和殘聯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作出的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核發殘疾人證,并負責辦證原始檔案管理。

  因此,有關部門要求申請人必須完成傷殘鑒定評類評級,是執行規定,無可置喙。辦理殘疾人證,社會上也的確存在虛假鑒定、虛假辦證、辦人情證的情形,指定醫院進行鑒定,就是為了杜絕“鑽空子”。這也是規範辦證程序、嚴格殘疾鑒定、杜絕違規辦證所需。因而不難理解,作為植物人的王先生雖然長期住院,且有診斷和病歷證明,仍需要經過指定醫院傷殘鑒定才能辦理殘疾人證。

  通常情況下,殘疾人具有行為能力,到指定醫院進行傷殘鑒定不存在問題。但得知王先生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情形下,楊浦區殘聯工作人員仍表示:“評殘一定要到醫院去的呀,沒有上門評殘的。”這讓人難以理解和認同。

  回顧王先生辦證全過程,共涉及三個部門:街道辦、鑒定醫院、區殘聯。街道辦負責前期資料收集及預約,醫院負責身體鑒定,區殘聯負責審核發放及後期管理。從他們各自的角度看,不過是各司其職,并沒有做錯什麼。但需明了,雖然法規明確,必須通過傷殘鑒定才能辦理殘疾人證,但在上位法層面并沒有法規明文規定“必須本人到場完成傷殘鑒定”。要求“必須植物人本人來”缺乏法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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