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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預囑”首次入法,推動對生命權再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22-07-06 16:41:10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對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基本法”進行修訂完善,具有諸多開全國先河之亮點。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大膽突破,規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後時光。

  由此,深圳市率先確認了生前預囑的法律效力,成為全國首個通過立法正式確立“要不要搶救,病人說了算”的生前預囑制度的地區。生前預囑寫入地方法規,對於不堪忍受過度搶救之苦的臨終患者是一大福音,也為醫生依據生前預囑行醫提供了法律保護。

生前預囑不同於遺囑

  事實上,危重病人生前預囑在我國民間并非沒有先例,如2013年北京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成立。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人了解甚至填寫了生前預囑。

  就法律依據而言,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民法典也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而尊重臨終患者享有自己決定對其生命存亡采取何種醫療措施的自主權,也是保障的表現。

  民法典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由此可見,患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權,在生死存亡的重要關頭,原則上應由患者自我決定其醫療措施,即使為緊急情況,只要患者有能力便由其自己決定;而由患者的近親屬或醫生決定采取相關醫療措施的只是例外情況。生前預囑制度無疑與該規定旨趣相符。

  雖然生前預囑也與遺囑同樣面臨著如何確定“真實意思表示”的問題,不過不同於主要以處分財產權為內容的遺囑,生前預囑以處分其生命權為內容,該問題更為嚴峻,把關應該更加嚴格。既要切實保障患者立生前預囑時的知情權,為其提供專業的服務和指導;又要避免有人惡意利用生前預囑,排除“被尊嚴死”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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