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社交中的新冠康複者被污名化現象可以通過科學宣傳和勸導進行化解,讓人們逐步建立正確的認知,那麼職場上的歧視行為,其性質顯然就嚴重多了。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也明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根據這些法律,用人單位特別針對新冠康複者設置就業門檻是明目張膽的歧視,涉嫌違法。
既然涉嫌違法,那就不是說理、勸導所能解決的問題了。一方面,遭遇歧視的求職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有關職能部門需要積極主動介入,以法律為准繩,展開監管執法行動,以儆效尤。
另外據媒體報道,有企業也坦陳了招工過程中的一些深層次顧慮,最大的擔心是一旦處理不當,萬一廠區因此出現了複陽病例,就可能給整個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一位網友評論說:這些顧慮也值得聽取,企業複工複產太不容易了,作為老板,得為企業生存負責,有一些顧慮也是人之常情。
看來,要徹底消除勞動力市場上針對新冠康複者的歧視現象,需要科學,需要法律,也需要遏止各種防疫加碼行為。
新冠康複者希望自食其力,急於找到工作,卻一再遭遇職場歧視,不僅生活可能窘困,信心還會受到打擊,他們無疑是現階段最需要幫助的人群。讓新冠康複者回到工作中,回歸社交圈,享受正常的生活,有關各方要一起努力。(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