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案 馬英九質疑“被誘導”成檢辯攻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4-17 14:52:49  


馬英九今天上午抵達法庭。(中評社圖片)
  中評社香港4月17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今天二度開庭,庭訊重點是對檢方提出有關證據清單中供述、非供述證據是否具證據力攻防,從9時30分開始,經過近兩小時庭訊,審判長諭令對聲請調查證據、補充理由書等部分,檢、辯如有意見,下週五前提書狀,另訂5月8日開庭。 
 
  審判長蔡守訓表示,訂3周後開庭主要是要讓檢、辯雙方可充分準備,合議庭詳閱檢、辯雙方所提書狀,將儘速對證據能力作定奪,下次開庭時將直接宣示。另外,下次開庭主要是整理爭點及請檢辯雙方就應調查證據、傳喚證人部分表示意見,決定傳喚證人順序。 

  東森新聞報道,今天上午,庭訊重點是對檢方提出有關證據清單中供述、非供述證據是否具證據力,由公訴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攻防。公訴團隊除整理出38頁的證據清單,還查出北市府曾發出三次澄清新聞稿,顯示馬英九去年接受約談前,已知道特別費屬於公款。至於馬英九則是在庭訊中不斷反覆為自己的清白辯白,不過檢察官似乎不認同,還說“找不出馬英九的答辯”,馬英九聼了苦笑且連連搖頭。 

  由於馬英九在首次庭訊時提及在年11月14日首度接受偵訊時,檢方“有些問題的問法,事後覺得有誘導性”,今日審判長蔡守訓也再三要求馬英九確認“筆錄內容有無錯誤、漏載”、“簽名前有無看過筆錄”、“過程中有遭到壓力,做不得不如此的陳述”。馬英九表示沒有感受到檢方問案有給他壓力,可是有誘導式訊問的嫌疑,而且之前查黑中心所傳喚的證人,所說都是屬於個人揣測意見,並不具有證據力。 

  馬英九律師也指出,傳訊馬英九是以關係人身分而不是被告,但卻突然訊問馬英九,讓馬措手不及,有“突襲偵查”當事人嫌疑,因此,檢察官起訴有許多瑕疵,取得的供述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不過,公訴檢察官侯少卿認為,依刑事訴訟法162條規定,證人所述依實際經驗為基礎,當然有證據能力。檢察官周士榆也說,證人偵訊時若回答“不知道”,不會要求一定要答覆;且證人接受偵訊時,有讓證人表達基層公務員平日審核的標準。 

  馬英九特別費案,檢方認定貪污所得總計1117萬6227元,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在今年2月起訴,但要求法官從輕量刑。至於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76萬元,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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