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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譯:美國國內秘密監視政策的前世今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13 00:56:06  


愛德華.斯諾登(網絡圖片)
 
  對國內秘密監視政策的質詢

  文章稱,國家安全局的行為一經披露,民主黨與共和黨的國會議員們都立即要求對政府過於寬泛的監視權力進行重新審視。儘管支持這幾項具有爭議性的計劃,高級參議員黛安•範士丹(Dianne Feinstein)與約翰•麥凱恩(John McCain)都支持要求國會就國家安全局秘密監視計劃召開聽證會。

  而參議員羅恩•維登則直言不諱地對國家安全局寬泛的權力提出抨擊。他還打電話到白宮要求詳細列出具體哪些美國人被秘密監視了。在過去,國安局稱他們在技術上無法實現量化這些數據。

  批評人士指出,即使如奧巴馬政府所言,“這些計劃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展開的”,但他們已經侵害了法律的意義以及民主社會的價值觀。一些民間自由權利捍衛者們發出呼籲,要對《愛國者法案》和《對外情報監視修正法》中能賦予政府具有爭議性的監視權力的條款進行一次徹底的複查。

  文章稱,民間自由權利捍衛者們常常質問:美國政府的秘密監視計劃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即,“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查封,沒有合理事實依據,不能簽發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點、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體檔和物品,逮捕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與此同時,許多觀點也都指向了1972年的美國地方法院對美國政府案(United States v.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即“凱斯案”("Keith" case)。當時,美國政府在密歇根起訴三名被人告,稱他們意圖破壞政府公共財產,被告人之一還意圖對美國中央情報局位於密歇根安阿伯市的辦公室進行炸彈襲擊。在審前動議中,辯方要求美國政府出具所有的電子監視記錄信息。但當時尼克森政府的司法部長翰•米歇爾(John Mitchell)卻拒絕了這一要求,稱,根據《1968年綜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他可以無證授權秘密監視“任何明顯而清晰的意圖破壞政府的人或行為”,並且無需給出任何消息來源。

  美國密歇根東區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駁回了這一拒絕,並要求美國政府出具所有秘密截取的關於被告的通訊記錄。後來,官司打到了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舉行了聽證會,經審議,宣佈了美國政府的無證監視行為侵犯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屬於違憲。從此,最高法院做出決定:即使是在面臨危及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美國行政部門也無權在無證的條件下在美國本土對任何美國公民進行秘密監視。(但是,過去幾屆政府稱,該決定並不涉及針對來自國外實體的電子通訊。)

  文章指出,一些法律學者們呼籲應就政府的國內秘密監視行為開放出更高的透明度。哈佛法學院教授諾阿•費爾德曼(Noah Feldman)教授撰文稱,“國家安全局要求威瑞森公司上交通話記錄這一行徑,似乎是對《愛國者法案》第215節做出了最為極限的解讀。”費爾德曼教授指出,雖然國家安全局對於法條的解讀可能是正確的,但在事實上,“這違背了社會民主以及法律規範最基本的原則。”

  即便如此,許多民主黨與共和黨人都稱國家安全局的秘密監視計劃在本質上仍是行之有效的反恐工具。美國政府官員稱,“棱鏡”計劃在2009年成功地阻止了一起針對紐約地鐵的炸彈恐怖襲擊。外交關係委員會高級研究員馬克思•布特(Max Boot)稱,美國情報界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歸因於“它對於特殊情報的使用,也就是截獲到的通訊。”

  麥凱恩在今年6月於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的講話中強調了恐怖主義的威脅長久存在,反恐行動將曠日持久。他說,“我想,如果現在是2001年9月11日,對於秘密監視計劃,我們或許不會有像今天這麼多的爭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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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專題: 中評社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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