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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審判反思:建立一套公開審判的適合規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22 16:56:19  


  中評社香港9月22日電/大公網特約評論員鄧聿文:
 
  筆者在《薄案公審與中國法治的進步》一文中曾說,在庭審公開的情況下,法官最後的判決結果如果超出了已公開犯罪事實所應受到的懲罰太多,哪怕在法律上能夠勉強解釋得過去,人們也有理由質疑判決的不公正性,從而倒逼整個審判過程。今天濟南中院一審對薄熙來案的判決結果,應該說,是罰當其罪,正如有關法律專家所言,“判決書說理、對事實證據辯解、證據鏈定罪量刑,可以說,在某些領域,中國的刑訴法得到了不折不扣的執行。”
 
  濟南市中院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法官在宣讀判決書時用了大約1個小時。對於一般公眾來說,可以不必理會法院庸長枯燥的判決書,那留待刑辯律師去解讀,但對判決書提出的以下四點,則應關注:一是法院認定薄熙來行為系王立軍叛逃重要原因,二是法院對薄熙來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辯解不予采納;三是法院認定薄谷開來有作證能力且證言真實;四是薄熙來認可收受徐明機票費用中134萬元不予認定;四是薄熙來針對貪污罪辯解、針對濫用職權罪辯解不予采納。因為這四點關乎此次判決結果是否公正,是嚴格按照法律本身還是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影響。
 
  在20多天前的薄案公審中和公審後,針對公審的一些具體做法和薄的辯護,社會包括海外產生了一些分歧。例如,一種看法認為,按照薄在庭審上的翻供辯解,檢方指控證據不足以給薄定罪;還有一種意見認為,讓薄妻谷開來指證薄的犯罪事實,有違中國“親親相隱”的傳統,也與刑法有關不讓直系親屬作證的規定相衝突。如果對這些疑慮,判決書不給予有說服力的解釋和說明,將會直接否定判決結果的公正性,使判決蒙上陰影。有鑒於此,判決書對上述四點從法律和事實上做了詳細說明,應至少能打消大部分人此前的疑慮。
 
  客觀地說,濟南中院的判決書和判決結果,是此前公審的延續和有機組成部分。縱觀是次公審的全過程,包括今天的宣判,給世人的一個最深印象,就是它所展示的公開和透明,得到了絕大多數不懷偏見的人的肯定,包括薄本人和在重慶打黑期間被薄投入監獄的李莊,都對這次審判程序的公開公正性表示認可。今天的法庭現場,有一個細節被媒體提及,就是薄在聽取法官宣判時,並未載上戒具,而在判決結果公布後,則是戴著戒具走出法庭的。之所以有這個差別(包括在公審期間,薄也並未戴刑具),乃因為,薄在未宣判前,只是個犯罪嫌疑人,而宣判後,他就變成了罪犯,當然得戴上刑具。這個細節的差別,恰恰顯示出法院嚴格遵循法律來審判。整個過程,則顯示了司法機關為追求司法的公開公正所作的努力。
 
  從中國的司法現狀來看,對法院的這種努力,我們在讚揚的同時,必須要求它們進一步推進,而不能僅僅停留於這個個案,否則,就會抹殺其進步意義。因為社會有一種觀點認為,薄案這次高透明的公審,是基於薄本人和這起案件的特殊性,並非一般被告人能“享有”的,甚至即使換另一位高官,也未必有如此“待遇”。如果今後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不能進一步做到如薄案般公開透明,那麼,無疑坐實了此種擔憂,對中國司法來說,肯定不是好事,將嚴重損害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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