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為,儘管香港社會在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問題上仍存在較大分歧,但社會各界普遍希望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為此,根據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可同意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同時需要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核心問題作出必要規定,以利於香港社會進一步形成共識。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不作修改。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並認真考慮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和行政長官報告提出的意見,委員長會議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現就草案的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
根據香港基本法和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案第一條規定:“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這一條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草案採用“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的表述,表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都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進一步提出:“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草案第一條的規定,明確了2017年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
第三,香港社會對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已經討論多年,形成了四點共識,即:香港社會普遍期望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普遍認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普遍認同成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對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愛國愛港。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選舉採用普選的辦法,符合香港社會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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