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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普選問題的說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31 16:27:18


 
  (四)關於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辦法。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據此,草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根據這一規定,全體合資格選民將人人有權直接參與選舉行政長官,體現了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原則,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

  (五)關於行政長官的任命。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據此,草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在制定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和香港基本法時就已明確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權是實質性的。對在香港當地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終決定權。

  三、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提出 

  在香港基本法中,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由附件一加以規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需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有關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據此,草案第三條規定:“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四、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果不作修改繼續適用現行規定的問題 

  根據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果不作修改,仍適用原來兩個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規定。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中重申了上述內容。據此,草案第四條規定:“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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