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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上交所發布第三批異常交易典型案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07 11:28:13


  中評社北京8月7日電/近期,上交所通過官方新聞發布會和專業媒體,向市場公開 上市公司監管重點和交易行為監管實踐,今天公布的是第三批異常交易行為監管案例。這是上交所落實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理念,推進監管公開、增強監管透明度的一次實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們這個市場上的一件新事兒。

  監管實踐和案例公布後,引起了市場和社會關注。大家對監管公開方向給予了許多肯定,認為這是交易所監管實踐的一次躍升,也有部分觀點表達了不同看法。對於市場和社會的聲音,我們在認真傾聽,對於各方意見,逐一收集,逐一研判。我們感到,在我們這樣一個新興市場,在日趨多元和複雜的市場環境下,各方圍繞監管理念、監管方式、監管尺度的關注和討論,一定會有助於我們在不斷磨合中找到最佳監管實踐的邊界,一定會有助於市場生態的重塑。

  證券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的自律監管機構,承擔著市場“守門人”的責任。交易所的監管立場在於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公平交易。面對我國市場中小投資者數量眾多的現實,交易所對於利用資金、技術、信息等優勢,利用誤導、誘使、幌騙等手法,擾亂市場秩序,渾水摸魚、從中漁利的市場參與者和交易行為,必須給予高度的監管關注,將採取越來越嚴格的監管措施,其核心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總體、長遠的合法權益。市場不是一種“純淨物”,監管也是市場的一部分,市場越發展就越需要監管存在,全球資本市場莫不如是。

  理想市場生態的形成需要各方歸位盡責、共同努力,並非一日之功。在交易所一線監管實踐中,如何在明確的監管立場之下,更好地提升監管精准度,更好地培育監管藝術,更好地與市場主體互動,我們還在學習、修煉的路上,正努力與市場一起走向成熟。我們相信,只要我們不忘初心、不斷前進,必定能越來越好地發揮自身功能,與廣大市場參與者一起,建設一個更好的市場。

  證券異常交易行為典型案例之五

  大宗交易異常行為

  重要提示:證券異常交易行為典型案例是對當前證券市場中最為常見的異常交易行為的總結,上交所在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同時,還將對其中情節嚴重、涉嫌市場操縱的異常交易行為,依法報告中國證監會嚴厲查處。另外,案例沒有列舉的行為,並不等於就是合規交易行為。對於規避監管意圖明顯,且多次實施,以致影響交易秩序的行為,上交所同樣將依據相關規定及時採取監管措施。

  第一,大宗交易異常行為的主要表現

  2003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是為提高大宗證券的成交效率,減少大宗證券交易對證券競價交易價格的衝擊。依據上交所交易規則,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價格形成機制、價格範圍等規定均與競價交易規則有所區別,但和競價交易一樣都屬於場內交易。

  上交所在日常監管中關注到,與競價交易中直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同,投資者在大宗交易中的異常交易行為受交易機制影響,通常表現為利用大宗交易成交數量多以及成交價格較市價有所折扣的特點,進行利益輸送。在這一過程中,投資者無論是通過大宗交易高價買入對手方證券,還是先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證券後再通過大宗交易低價賣出給對手方,相關行為都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影響,干擾了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屬於《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八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涉嫌通過證券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且成交金額較大的”的情形,構成大宗交易異常行為。通常情況下,上交所將綜合投資者在大宗交易與競價交易系統中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頻次、金額,大宗交易成交價格與二級市場價格的價差,以及該投資者的累計虧損金額這三項因素來判斷其是否存在大宗交易異常行為。


  另外,如果投資者的大宗交易行為出現《交易規則》第6.1條第(十二)項規定的“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情形的,上交所也將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管行動。

  第二,某投資者大宗交易異常案

  某日,某投資者A以4.63元通過競價交易系統買入某股票666.40萬股。次日,通過大宗交易系統以4.20元賣出667萬股,虧損約287萬元。

  在一段時間內,該投資者連續5次進行類似交易,累計虧損約1017萬元。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與該投資者進行上述大宗交易的對手方是同一人,且是該投資者的關聯方B.B在較短時間內,通過大宗交易以明顯低於同期二級市場成交價的價格大量買入股票,獲取了利益。

  上交所認為,該案例中,投資者在大宗交易中的成交價格雖在交易規則允許的範圍之內,但投資者A在大宗交易系統與競價交易系統之間頻繁進行日內或隔日反向交易,並利用價格差異累計向投資者B進行利益輸送,相關行為已構成大宗交易異常行為。鑒此,上交所對相關投資者採取了相應的監管行動。

  證券異常交易行為典型案例之六

  債券異常交易行為

  重要提示:證券異常交易行為典型案例是對當前證券市場中最為常見的異常交易行為的總結,上交所在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同時,還將對其中情節嚴重、涉嫌市場操縱的異常交易行為,依法報告中國證監會嚴厲查處。另外,案例沒有列舉的行為,並不等於就是合規交易行為。對於規避監管意圖明顯,且多次實施,以致影響交易秩序的行為,上交所同樣將依據相關規定及時採取監管措施。

  第一,債券異常交易行為的主要表現

  近年來,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已成為越來越多的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進行資產配置的場所之一。考慮到合理的債券交易價格,不僅是債券內在價值的體現,也是投資者資產計價的重要依據,上交所一直對債券交易保持著密切關注,以維護債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防止投資者通過債券異常交易獲取不當利益或進行利益輸送,並影響相關債券資產的估值。

  上交所在日常監控中關注到的投資者債券異常交易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投資者以大幅偏離中證估值的價格買入或賣出債券,導致相關債券價格在短時間內,特別是在臨近收盤階段的短時間內發生大幅波動,影響了債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投資者連續多次高買低賣,向對手方輸送利益。上述情況在部分交易活躍度不高的債券品種中更為突出。

  通常情況下,上交所將通過投資者主動申報價格與中證估值的偏離幅度、高買低賣的頻次及金額、交易雙方關聯性等因素,綜合判斷投資者的交易行為是否屬於《交易規則》第6.1條第(七)項“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成交價格”、《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八條第(四)項“多次進行高買低賣的交易,或單次高買低賣交易金額較大”以及第(十一)項“涉嫌通過證券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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