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江蘇一科長受賄 打點辦案人員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23 10:40:58


 
  落馬前“打點”的案件被發回重審

  徐志高的受賄數額越來越大。判決認定,2014年2月,在一家茶館內,徐志高接受了許某良送的15萬元。

  官方渠道消息顯示,徐志高在“兩指”時說,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之後,他跟許家兄弟及律師多次碰頭,許某良要他對這個案件關心,檢察院、法院包括無錫市檢察院相關人員該打點的要打點,“我說打點是要費用的,他說這個沒問題”。

  按照徐志高的說法,考慮到打點相關辦案人員、領導的最好時機是案件結束後,於是,他先把15萬元存到了香港朋友名下的銀行卡上。

  2014年3月24日,江陰檢方對馬靈案提起公訴。此時,在最初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之外,馬靈被指控的罪名已多出了職務侵占罪、騙取貸款罪、挪用資金罪。

  8天後,江陰法院對馬靈案立案。

  徐志高的受賄金額隨之到達頂峰。2014年5月,徐收到了許某良的18萬元。在“兩指”時徐志高承認,這筆錢也是給他用於為馬靈的案件打電話給相關人員的。

  江陰檢察院一名助理檢察員稱,馬靈案起訴到江陰法院之後,徐志高又帶領其到法院溝通、協調。

  然而,由於另一名罪犯的舉報,2014年12月,徐志高因受賄落馬。2015年7月3日,徐志高被公訴,當月30日開庭受審。

  前後4筆,共計40萬元,這被列為起訴書指控徐志高的第一項受賄事實。接近庭審的信源披露,徐志高的辯護人當庭認為40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只是馬靈案的活動經費。一個佐證是,如果送錢發生在案件偵查階段和起訴後,案件已超過檢察機關的職權範圍,該時間節點可說明並非檢察官受賄。

  來自如東縣人民檢察院的公訴人回應,徐志高作為公訴機關的老工作人員,應該清楚案件公訴部門的職責是“前伸後延”。

  如東縣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認為,許家兄弟及其律師的證言均表明送好處費的對象是徐志高,不會過問徐志高如何處置金錢。同時,據徐志高自述,40萬元中有35萬元被其存入香港朋友的銀行卡,另外5萬元的具體去向未詳細描述,亦未提供證據證明5萬元的去向,故應該認為40萬系徐志高收受的財物。

  徐志高的辯護人還說,徐志高犯罪的主觀惡性不大,沒有因為受賄而利用職權違法、違規為請托人謀取非法利益。

  注意到,以徐志高受賄庭審為分水嶺,商人馬靈的命運陡然不同。

  2015年5月,已受理馬靈案一年多的江陰法院,一審認定馬靈挪用本單位資金243萬元,構成挪用資金罪;單獨或夥同同系公司工作人員的唐雪芬,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共同侵占本單位財物5萬元;同時虛開34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給其個人平賬,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此外還另侵占本單位財物1000萬元。

  該院最終判決馬靈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獲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

  不過,當年9月,無錫市中院認定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