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西豐警方抓獲在北京舉報的趙俊蘋。當天,趙俊華被釋放。
羈押7個多月後,2007年10月30日,西豐縣法院開庭審理趙俊蘋涉嫌“偷稅、誹謗”案。12月28日,西豐縣法院一審認定趙俊蘋偷稅罪、誹謗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
趙俊蘋不服,向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撤訴。趙俊蘋稱,撤訴是被逼的。
鐵嶺中院裁定准許撤訴,判決生效。
趙俊蘋是在西豐看守所羈押期間知道“西豐抓記者”事件被曝光的。趙俊蘋說,曝光後她的日子更難過了。
2月5日,鐵嶺市委宣布:責令張志國引咎辭職,並向市委作出深刻檢查。
3月27日,趙俊蘋到沈陽女子監獄服刑。在監獄中,她向鐵嶺中院申訴,被駁回。
隨後,姐姐趙俊華以趙俊蘋案判決“認定偷稅罪證據不足,認定誹謗罪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10年3月20日,趙俊蘋刑滿釋放。
2010年7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裁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指令鐵嶺中院再審趙俊蘋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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