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下級法院”是如何改正錯誤判決的呢?
2011年5月23日,鐵嶺中院裁定,趙俊蘋案“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西豐縣法院的一審判決和鐵嶺中院的裁定,發回西豐縣法院重審。
西豐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公訴機關保持原公訴意見不變,認為原判被告人趙俊蘋犯偷稅、誹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其應予處罰。”
2012年4月2日,西豐法院第二次一審判決趙俊蘋案。比較第一次一審判決,此次判決在證據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同樣認定趙俊蘋犯偷稅、誹謗罪,同樣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
就這樣,在遼寧省高院、鐵嶺中院都認定原判決錯誤的情況下,西豐法院“頑強”地堅持了原判決。
還能向遼寧省高院申訴嗎?趙俊蘋不知道,再申訴,繼續再審,再維持原判,會不會是沒有結局的荒誕劇?
“每個人都說確實錯了,每個人都說不是自己的問題,可事情就是解決不了。”趙俊蘋說,解決加油站時的遭遇,簡直就是糾正自己冤獄的翻版。
西豐法院第二次判決有罪後,趙俊蘋被迫走上了上訪之路。
這次她面對的是一份無法落實的會議紀要。
2006年5月,沈豐加油站被強拆後,趙俊蘋在西豐縣政府指定的地方建設新的沈豐加油站。
2006年年底建成後通過驗收,但因無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證,一直無法開業。
2010年3月刑滿釋放後,趙俊蘋回到西豐,一方面申訴自己的案子,一方面找相關部門辦理加油站手續。
趙俊蘋對記者說:“各個部門態度都挺好,就是不給辦,折騰了兩個月也沒進展。晚上失眠,我想到底問題出在哪裡了呢,突然想到了縣委書記張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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