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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網評:孕婦跳樓,究竟誰之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9-13 00:31:14


 
  第一,現有法律法規衝突導致醫院無從選擇。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該條例實施的是“雙簽字”制度,在征得患者同意的同時還需要征得患者家屬的同意。從這個角度來說,孕婦能否剖腹產實際自己說了不算,還需要家人同意。事實上,之後出台的法律法規對此有了修正,例如《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只需要征得患者同意即可,只有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才需要向患者親屬說明並取得書面同意。從法理上講,法律的效力應當高於行政法規,但不能要求所有醫生都懂法,也不能要求所有醫院每年都進行法律培訓,醫院及醫生守著陳年舊規,恪守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導致悲劇一次次的發生。

  第二,惡劣的醫患矛盾導致醫院不敢作為。即便醫院每年進行普法、學法,使每一位醫生了解了最新的法律規定,知道只需患者簽字就可以實施手術,但醫院及醫生仍然會視若罔聞,不管新法如何規定,依然要求“雙簽字”。導致這一悲劇的原因便是因為醫鬧!醫療本身存在一定風險,任何一台簡單的手術都有失敗的可能性。一旦出現事故,伴隨醫院的是無盡的矛盾和糾紛,而現有的制度體系對於醫藥基本束手無策,醫院為了息事寧人,不得不採取最為保險的方式,降低一切可以降低的風險,將所有責任都交給患者。

  孕婦跳樓事件刺痛了每個人的神經,因為我們都不是局外人,若不改變現有的醫療制度,悲劇將不會終結。當譴責醫院鬆散的管理時,也應當反思是什麼樣的醫療制度導致醫院不敢實施醫療措施;當抨擊孕婦家人冷漠無情時,也應當關注是什麼樣的制度造成了類似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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