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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王英津析公投與台獨
http://www.CRNTT.com   2017-12-18 00:17:32


 
  時至今日,藍綠在此問題上對決的意義已經大為褪色,民進黨鑒於一貫反對該機構的立場和態度,一旦其全面執政、具備條件,自然會呼籲將其廢除;而國民黨鑒於島內新情勢下的政治生態和政治格局,繼續捍衛該機構的存在已經沒有多大意義,故其也就在該問題上與民進黨妥協。

  以前有些公投案即便通過提案千分之五門檻,可能會被“審議委員會”駁回;有的即便“審議委員會”認定符合規定,但多半會在連署百分之五門檻之前被“卡住”。事實表明,在“公投法”實施過程中,綠營勢力提出了議案多次被該機構認定為“不合規定”而被“卡掉”。根據2008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5號解釋,并結合該機構的實際運作情況,可以發現,該機構雖然在性質上是非獨立行政機關,但在當時卻不僅有權進行程序審查,而且進行實質審查,對於那些不符合“公投法”規範或者模棱兩可的議題,都可能會被該機構卡住。但是,現在廢除之後,未來全台性公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公投為地方政府。那麼,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地方政府對公投提案的審查是實質性審查,還是僅僅程序性審查?目前并不是十分明確,還要看即將出台的實施細則如何規定。後退一步,即便仍具有實質審查權,在國、民兩黨的“公投共識”日趨擴大的情勢下,該機構先前的“門閥”功能也會大大弱化。

  第三,公民投票年齡下調至18歲。

  這裡有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這次“公投法”修正案將公民投票年齡由20歲下調至18歲(但選舉投票年齡目前仍是20歲),表面上并未直接觸及兩岸關系,但卻對兩岸關系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至少有助於民進黨煽動和發起的兩岸關系議題的公投,因為把公投年齡下調至18歲,可以擴大年輕投票權人近60萬。這部分年輕人,因受到李登輝、陳水扁時期的“台獨”教化,對一個中國的認同度比較低,這對民進黨發動的公投十分有利。

  二是公投和直選的共同之處是,都通過一人一票來落實直接民主,但兩者的不同在於:就一般意義而言,前者是“決事”,而後者是“選人”。就台灣地區而言,前者由“公投法”規定,後者由“憲法”和“選舉法”規定。這次“公投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下調至18歲,是就投票年齡而言的,而選舉年齡則還要通過修改相應的“選舉法”和“憲法”來完成。雖然這次下調的是公投年齡,但會產生外溢效應,對下調選舉年齡至18歲會形成一個“催化效應”,進而會催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的出台,在基礎上自下而上地倒逼“修憲”,以最終在“憲法”層面上把選舉年齡下調至18歲。

  第四,賦予“行政院”發動公投權。

  這次修正案還有一個新的規定,那就是:“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投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2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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