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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18-09-29 09:58:15


 

  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軍隊以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國防、公安和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利用已有的或者專門設置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由軍隊有關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國家安全部門分別制定措施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解釋。”

  二、將《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九條中的“廣播電影電視部”修改為“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三、將《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藥品種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中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修改為:“申請辦理中藥品種保護的程序:

  “(一)中藥生產企業對其生產的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中藥品種,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簽署意見後,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特殊情況下,中藥生產企業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負責對申請保護的中藥品種進行審評。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申請報告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審評結論。

  “(三)根據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的審評結論,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是否給予保護。批准保護的中藥品種,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中藥保護品種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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