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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18-09-29 09:58:15


 

  第三十八條中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

  第四十五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六、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第一款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第四款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中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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