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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18-09-29 09:58:15


 

  第二十四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删去第二十六條。

  四、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中的“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中的“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五、將《反興奮劑條例》第二條中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

  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中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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