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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公務員辭去公職11年後仍被查
http://www.CRNTT.com   2020-08-26 08:22:41


 

  1、辭去公職11年後,監察機關為何對何從華立案調查?與其所在黨組作出黨紀處分是如何銜接的?

  曹寅:2019年4月,浙江省監委在查辦其他案件過程中,從相關房地產公司發現了何從華2008年4月在擔任浙江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處長期間低價買房的情況,從而展開核查,並於6月指定嘉興市監委管轄,經嘉興市監委指定,桐鄉市監委對何從華立案調查。而此時,距離何從華2008年11月辭去公職“下海”,已經過去了11年。《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辭去公職或者死亡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監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據此,卸任不代表“安全著陸”,幹部可以離職,但反腐沒有暫停鍵,更沒有休止符。何從華受賄金額共計296萬餘元,數額巨大,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規定,追訴期限為十五年,而何從華收受賄賂的最後時間節點為2010年1月,因此2019年6月對何從華監察立案時,仍處於追訴期間,應追究其涉嫌職務犯罪的刑事責任。

  何從華199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8年11月辭去公職後在明知公務員辭職存在從業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仍違規在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任職,其行為已違反廉潔紀律。另外,何從華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犯罪。何從華的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應受到黨紀處分。桐鄉市監委將調查結論同步反饋何從華所在黨組織,由浙江省建設廳黨組討論和決定對何從華的黨紀處分事項,並於2019年8月24日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桐鄉市監委於同年8月29日將何從華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有效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做到“先處後移”,將紀律挺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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