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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論壇:人大釋法與香港政治生態
http://www.CRNTT.com   2017-01-05 00:14:18


 
  自由討論環節

  張建:關於用什麼方式來解決此次由於梁頌恒和游惠禎宣誓事件引出的對港獨分子的處理,中央也考慮過其它途徑和方法。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關於人大釋法的通報會上提到,中央曾考慮將國家安全法引入《基本法》附件三中,以消除“港獨”,但國家安全法的有關法例在香港實施,並不能完全針對“港獨”,因此引入國家安全法並不可行。另外,中央也曾考慮引用基本法第48條第8款,即特首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因此中央可以向特首發出指令,令特首取消梁頌恒、遊蕙禎的議員資格。但由於特區政府已經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若採用此條款,會被批評干預司法。因此,採用人大釋法是最佳選擇。

  鄒平學:基本法77條保障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這和釋法內容的第四條之間是有張力的。如何協調好條款內容,完善本地立法,值得進一步研究。釋法之外,基本法中還規定了“特首執行中央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這一條。這條實踐比較神秘,公開的資訊不多。我曾經看到澳門特首何厚鏵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說,根據中央政府的指令決定新增土地不再用於賭場建設。這是我看到的不多的執行中央政府指令的資訊。這方面,除了外交、軍事等等涉及國家機密情況外,中央可否公開對香港特首發出的指令情況?這其實也是凸顯中央對港管治權的重要內容,只要只要是可以公開的中央發出指令,就應該要大張旗鼓,公之於眾,這對於香港社會領會認識中央依法行使管治權很有意義。在這一點上,我認為值得研究和加強,未來中央政府向特首發出指令的權力運行,不妨在程式公開上做文章。人大釋法權固然重要,但人大畢竟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不到萬不得已,釋法權不宜輕啟。而中央政府行政權是日常化的,加強發佈指令方面的機制建設是必要和可行的。

  鄒平學:從立法會主席處理宣誓風波的作為來看,立法會主席的角色如何發揮其實是有缺失的。從曾鈺成行使權力來看,他比較柔和,甚至可以說想兩邊都討好,因為他很珍惜自己羽毛,故而行使主席職權時不夠大膽果斷,有些軟弱。今天立法會亂象叢生,他是有一定責任的。我認為,今後立法會主席要大膽行使權力,即使日後打官司,一般法官都是尊重立法會主席的裁決。因為只要法律模糊的地帶,主席就有裁判權。實際上,未來立法會主席的角色非常重要,那些亂來的該驅離就驅離,對惡意拉布的該剪就剪,要有這樣的魄力,不要怕有司法覆核。 

  鄒平學:香港的經濟民生問題本質屬於高度自治權的範疇,儘管國家要重視發揮香港在國家發展戰略中的獨特地位與作用,但中央應該降低對發展香港經濟民生等方面的國家責任,畢竟在全國的層面看來,香港已經很富裕,屬於發達經濟體,內地還有不少省份經濟發展滯後,中央政府扶貧攻堅的任務還很重。對於解決香港深層次矛盾,國家應該從完善制度機制方面入手,在給予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如何實現平等的國民待遇,解決他們在內地求學、求職、創業、定居等各方面遇到的非國民待遇問題,為他們到內地發展和生活掃除不合時宜的障礙。長此以往,在內地巨大的發展空間與機會下,使得香港居民與內地的各方面交流互動乃至融合更為便利,這樣做,相對於單純的讓利、送禮包,可能對解決香港經濟民生問題更具戰略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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