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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2021年,中央再次啟動涉港立法,主題是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與2020年引入國安法相協調,選舉修法主旨在於維護香港選舉安全,確保“愛國者治港”的全面準確落實,夯實“一國兩制”的制度根基。
從實體層面來看,中央主導修法具有顯著的合憲性與合理性:其一,事出有因,即香港近些年尤其是2019年修例風波及同年的“黑暴區議會”,暴露出香港自治能力的嚴重短板及港版“顔色革命”的嚴重程度,以及香港選舉制度的諸多漏洞和風險點,2020年反對派提出了“奪權三部曲”和“真攬炒十步”,全面挑戰“一國兩制”底線,面對如此危局和亂局,唯有中央出手才可奏效,國安法是第一步,選舉法是第二步;其二,事項性質,即選舉制度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制度範疇,在法理上屬於中央事權,應當由中央判斷和修正,而不屬於通常的自治權範疇;其三,在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的特區憲制秩序中,中央享有全面管治權,享有特區制度的憲制創制權,這些權力在憲法和基本法上均有明確的條文依據;其四,此次修法針對的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是正文,且修法有全國人大的專門授權決定,故憲制依據更為權威和充分;其五,此次修法以“愛國者治港”為根本指導原則,以“愛國者”資格的法律確認和審查為制度主線,重構香港選舉制度體系,符合“一國兩制”初衷及鄧小平有關“愛國者治港”核心論述意涵。
選舉修法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自我完善和內在優化,是全面依法治國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環節。香港既然從回歸時已納入國家治理體系,香港選舉制度就必然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民主事務也是國家制度改革的重要議題。新選舉法確立選舉委員會的中心地位,使之具有更加廣泛的社會代表性、更符合香港社會實際及代表整體利益,有助於克服既往選舉制度過於碎片化、小界別化甚至民粹化的趨勢,並可以“愛國者”為法律屏障排除外部勢力非法干預,使香港民主真正回到“一國兩制”的安全框架。
在此制度下,香港各階層、各政黨、各團體及每一個居民均可和平、理性、從容和有序地行使民主政治權利,從“愛國者”範疇中選出真正賢能人士解決香港社會深層次矛盾問題。“愛國者治港”內含一種接續中國古典治理傳統的“賢能政治”訴求,不是黨派分肥或庸人分利,而是打造政治忠誠基礎上強有力的管治團隊。由此,香港民主選舉和治理可超脫簡單的立場之爭及外部干預,而聚焦於政策、能力競爭和融入國家的發展事業,給香港市民以新的希望,給國家以新的期待。這是“一國兩制”的新生,也是香港民主的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