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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中國官場問責制有流於形式風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6-04 00:12:24  


三鹿奶粉等事件被免職的一些官員,竟然悄然復出,使得一度被社會寄予厚望的官員問責制處於一種尷尬的境地。
  中評社北京6月4日電(評論員 張沐)為了加強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設,完善領導幹部行為規範,健全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真正形成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中共總書記胡錦濤5月22日主持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期望加強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構築推進黨政建設的宏大新工程。

  毋庸置疑,“官員問責制”主要是一種上溯處分,雖然不是發生事故、錯誤和問題的直接過失者,但作為主管乃至負總責的領導幹部,難辭其咎,也要受到不同程度的追究處理。不待說,官員問責制是西方政黨政治的產物。因為政府及其官員“權為民所授”,故要求政府及其官員對公眾負責,接受公共監督。而官員問責制既不能簡單等同於引咎辭職,又有別於責任追究機制,它是一個責任體系,政府及其官員在其中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還要擔負道德倫理責任;不僅要對直接過失官員進行懲罰,也要對上級瀆職失察官員問責處分,更要求政府對公眾有所“交代”。因此,由誰來發動問責這個程序就至關重要。

  近期以來,媒體紛紛披露在“華南虎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黑磚窑事件”等被免職的一些官員悄然復出。這使得一度被社會寄予厚望的官員問責制處於一種尷尬的境地。有輿論指斥,面對問題官員的復出,在缺乏有效監督機制下,所謂“問責制”只會淪為應付輿論的虛設制度。

  因三鹿奶粉事件被中紀委監察部處以記大過處分的三鹿事件重要責任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出任安徽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可以說是不降反升。今年3月,河北省紀委、省監察廳決定給予河北省農業廳原廳長劉大群記過的行政處分,但早在去年10月至11月間,劉大群已調任邢台市委副書記,並在今年1月當選邢台市市長。

  去年5月,因地震全國哀悼日期間組織公款旅遊而受到處分的原濱州市工商局局長邵立勇近日被報道調任威海市工商局任職。有媒體報道,因對貴州甕安“6.28”群體性事件處置不當而被撤職的原甕安縣委書記王勤已悄然“復出”,調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財政局副局長一職;因“黑磚窑事件”被撤職的臨汾市洪洞縣原副縣長王振俊,早已復出並長期擔任該縣縣長助理一職。

  其實,無論是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即令是文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等,長時期有不少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損公受騙、揮霍浪費、瀆職違紀、管理失誤等等,只要沒被揭露立案,沒被媒體曝光,很多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在說不過去的就調職換崗,或提前退休等等。更勿言追究上級主管的責任問題了。即便是全國炒得沸沸揚揚的央視新大樓因違規燃放煙花引發重大火災,損失數十億元還導致救災人員傷亡的大事故,其損失和影響比煤窑爆炸、大橋垮塌要嚴重廣泛得多,卻沒有任何追究上級主管責任的措施,更沒有人因之引咎辭職或下台負責。某中央新聞單位一中層幹部公然違紀將國家的國防白皮書提前透露給境外報紙,當時本人受到免職處分,但因不斷和該媒體主要負責人拉關係,結果居然官復原職。非但該單位主管負責人未受任何問責處分,更從中可見幹部任免制度的嚴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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