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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合理減少死刑 中國司法改革方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8-04 00:19:55  


 
  不過,死刑作為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極刑,無論對家庭還是社會,都存在著雙刃劍的效應。保留死刑有利的方面,首先是直接消滅嚴重惡性犯罪者,使其不能再危害社會;其次是震攝犯罪,促使其他犯罪份子放棄作惡,改過自新,重新作人;三是平息民憤,減少民間的復仇心理和報復行為。而負面的效應也很明顯,諸如對罪犯執行死刑後其親屬痛苦、刺激的一面久久不能消失,易產生不滿,形成消極抗拒的社會力量;且死刑越多,對立面越累積,對抗情緒越大,社會基礎就越不穩定;此外,對獨生子女的死刑有時會形成5個家庭的不滿;至於出現錯殺冤殺案件後,更是後患無窮;還有,對經濟犯罪執行死刑以後等於是滅了口,喪失了活證據;類似“前赴後繼”的官員貪污、受賄案件,一再反覆地提醒人們,防治犯罪的根本出路在於制度建設,而不在於刑罰的嚴苛性。否則就會造成認知上的混亂和相應的一些不良影響。執行死刑數量多還涉及到國家安定治理的形象問題,也不利於國際和區際刑事司法合作。

  在中國,非法集資詐騙達到數額特別巨大(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在金融領域,中國證券死刑第一人——銀河證券北京望京西園證券營業部原總經理楊彥明貪污、挪用公款8000餘萬元人民幣。而美國的麥道夫詐騙金額已達600億美元,大部分皆被其揮霍一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遠遠超過楊彥明。但美國經濟犯罪法律規定基本上不能判處死刑,因此麥道夫被判處150年監禁。相形之下,反差立見。

  值得一提的還有,中國正處於轉型期,各種行業的制度規範、規則上的缺陷以及社會分配不公,人心浮躁,失業率逐年增高,大批農村富餘勞動力進城無工可做等,加以詐欺投機博彩暴富現象時有發生,也都是誘發和刺激不良之徒鋌而走險犯罪的重要因素。據統計,犯罪人員70%是窮人,而這些窮人中有80%是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甚至有的共犯個案中全是進城的農民工,少則3至5人,多則10人以上。他們也是不幸的。從心理學上分析,人的行為和心理在一定環境刺激下有可能身不由己,由此可見死刑在遏制這類犯罪的功能上的有限性。

  在保留死刑的國家中,日本每年不超過兩位數;美國從1973年到1995年是303人執行死刑;韓國每年不超過20人;印度每年執行死刑的100人左右;而在台灣從1950年到1992年共480人執行死刑、香港澳門已經廢除死刑。同一種犯罪,涉港涉澳案件和在中國內地審判和港、澳審理結果大不一樣。中國被認為是世界上死刑犯最多的國家,據大赦國際組織統計,去年中國共判處死刑7000例,執行死刑1718例。如今,歐盟已經禁止將有判處死刑危險的犯罪分子引渡給管轄國,其他一些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持類似的態度,加拿大對賴昌星的引渡即是如此。不待言,盡量縮窄死刑的適用範圍、減少掛死刑的條款,的確是檢視中國現行《刑法》的當務之急。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直言應該取消死刑。湘譚大學法學院院長邱興隆認為,只要承認罪犯是人,罪犯便擁有國家和法律都不得剝奪的生命權,因此應當全面廢止死刑。不過,也有專家指出,在法律的框架內懲治犯罪,維護法律的尊嚴,讓公眾對法律保有足夠的敬畏之心,這對於保障一個社會的正常運轉具有重大的意義。更有人強調,當前要重點解決的不是改革刑罰制度,而是要重點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從保護守法公民的角度著想,從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的穩定著想,死刑非但不能全面廢止或逐漸減少適用,恰恰相反,為保障社會的順利轉型,現階段凡是有人觸及死刑的高壓線,就該嚴格依法處決。如果把法律當成一條橡皮筋,可以隨意拉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又從何震懾犯罪?按現有刑法的規定,不少已經被查處的巨貪是應該被槍決的,然而,曾經瘋狂斂財數百萬甚至近千萬者卻還在從容地呼吸,這給反腐工作帶來了一定的負面效果。叫嚷全面廢止死刑,如同是在為大奸大惡之人爭取生存的空間,這是一劑毒藥,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都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採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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