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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肥”不是行政審批改革的唯一要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11 21:20:22  


  行政審批權限的歸位與清理看似容易,實則不易。7月10日的兩則新聞可以對比閱讀:一是央視報道稱,因沒有便民公交站、申請增設又被公交總公司拒絕,西安市東葉寨村村民集資購買了兩輛18座中型客車,為村民出行服務。交管部門稱,自購便民車屬非法運營,應取締。二是《工人日報》消息稱,7月9日,甘肅省質監局叫停已“暫行”14個月的《甘肅省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加工油條、賣饅頭都需要辦行政許可證。

  前者是該伸手相助的冷眼袖手,後者是該抽身而出的卻不甘寂寞。此般錯位與缺位,恰恰顯示了行政審批改革的症結所在。

  這些年,自上而下都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小政府、大社會”、逐步從“萬能政府”轉型為“有限政府”,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成為關鍵的共識。我國行政審批制度變革早於2001年10月啟動,大部制改革後,“能簡則簡、能放則放、能快則快、能優則優”的行政理念更是深入人心。

  但是,對行政審批改革的認識又存在一大誤區:一談到審批權限改革就是“瘦身”,不少地方將“下放”權限的數量當做最硬的改革成果。“行政審批瘦身”的相關網絡新聞搜索多達數十萬條,從發改委到證監會,從大都市到小縣城……“瘦身”成為行政審批改革引以為傲的賣點,《行政許可法》也因此被扁平化成“行政權限壓縮法”。而一味強調“退市”的結果,就是該管理的不管理、該服務的不服務。

  於是,真正的問題出現在兩個層面:一是有些權限一邊“瘦身”一邊“增肥”。譬如,甘肅相關部門也承認“小作坊許可辦法”缺少上位法依據,實質上就是典型的“濫設許可”,或者說是許可權尋租——但這樣的“暫行辦法”恰恰是行政審批改革進程中的“新貨品”,那這個“辦法”又是如何通過層層的正義程序而落地執行的呢?它給小商販增加許可成本之後,難道就沒有合法救濟途徑來為失衡的規章糾偏?儘管“實施一年來僅有500多家小作坊申領了行政許可證”,但他們所支付的錯謬成本誰來埋單?……如果只看“瘦身”的數量,而忽略新增的“許可項目”,這樣的審批權清理又有多大意義?此舉估計也就類似常規藥的限價制度,限得多固然看起來很美,但一限就死、改頭換面之後,限價又有多少實質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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