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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對參與鬥毆的兩名協管員分別給予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
5月31日,在延安市楊家嶺附近,延安城管隊員在執法時與商戶發生撕扯現象。監控視頻顯示,有城管隊員雙腳跳起猛跺倒地商戶。商戶稱,有城管隊員身上散發著濃濃的酒氣。該視頻曝光後,“@延安公安”發布微博稱,當地公安局已成立專案組,對此案進行調查核實。隨後,延安市城管局回應稱,腳踩商戶者屬臨時聘用人員。
城管暴力執法,已經算不上“新聞”,可在這次事件中,城管執法方式之粗暴,已近於誇張,逾越了社會容忍底線。
當延安城管跳起來猛跺倒地商戶頭部的視頻被曝光時,有網友就說,估計又是臨時工幹的。理由是此事件已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回避顯然不可能,這麼多城管隊員參與的暴力行為,總要有人為此承擔責任,既然如此,就從鏡頭中尋找到 “最佳表演者”這當屬那位旱地拔葱、雙腳起跳又重重跺在倒地傷者頭上的彪形大漢。只因為他最瘋狂,躲不開也跑不掉,然後告訴人們,因為這位“臨時工”進入城管隊伍不久,疏於教育管理,所以才會如此暴戾。
我們有理由質疑:怎麼又是“臨時工”?出了問題的幾乎都是 “臨時工”?“臨時工”已經成了擋箭牌?退一步講,即使是臨時工幹的,難道“臨時工”進行暴力執法就情有可原?難道“臨時工”就有權力動粗打人?難道“臨時工”打了人就可以開除了事?
不具執法主體資格而參與執法活動,屬違法;具備了執法資格,未進行執法資格的公示,未履行相關的程序,同樣是違法。在法律上,之所以設置嚴格的程序性規定,是因為對於行政執法而言,程序正義為最基本需求,是一切行政行為得以合法有效的前提。若是脫離程序正義的限制,公權力在人性肆意的欲望之下,將會造成巨大的災難。
時下人們都認識到:法律的根本目的與根本宗旨,是維護公民的平等權利,並不是說凡戴著城管大蓋帽或者戴著其他官帽的,就有“優先保護權”和“優先赦免權”,遑論“胡作非為的權力”。即便商戶不屬於合法經營,而是輕微妨礙了公共秩序,也應該站在商戶的角度上,做好充分的說服勸導工作。而不是拳腳相加,這本身就違反了和諧社會的宗旨,也違反了法律公平之要義。
或許,這些暴徒一般的城管的確是臨時工,可問題是,在公眾嚴重不滿的時候,強調他們的臨時工身份,傳遞的信息只有一個:推卸責任。一旦造成這樣的印象,即使當地官方有深刻的反思和整改,都難以得到公眾的理解和信任。(時間:6月6日 來源:山西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