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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與政治糾纏 兩岸法律障礙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陳榮傳:台灣對兩岸協議的處理方法已經有規定
  這個規定顯然並沒有將兩岸協議提高到國際條約的層次

  今天碰到的問題,無法避免地會掉跳進一個爭議的漩渦裡,即:兩岸簽署的協議究竟應適用台灣的兩岸條例還是用WTO的架構來處理?這個問題也涉及到“立法院”與“行政院”的職權關係。

  我認為,兩岸的協議如果根據兩岸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處理,則必須是涉及法律修正部分,才連同法律修正案一併送去“立法院”“審議”,其他的部分都只要送“立法院”“備查”,30天過後如果沒有問題,就自動生效了。這個方式跟條約案審議處理程式不同。這裡有一個重要問題,也許兩岸以後後續協商可以思考,即:兩岸的協商有成果之後,這些成果回到兩岸各方,在台灣及大陸內部各自到底應該要怎麼進行後續的作業?現行作法是由兩會直接上談判桌,再帶回談判之後的協議,但台灣方面還要關切的是:台灣方面如何處理兩岸兩會所簽訂的協定問題?台灣方面也應該關切:大陸方面如何處理兩岸的協議?當大陸對於兩岸的協議,不是把它當作類似國際條約,而以同一層次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灣方面卻把它當成類似國際條約的協議,而以類似國際條約的方式處理,最後還要“總統”簽署,我認為就不對稱,也不合適了。

  所以,我認為目前如果比照條約案來處理,在規範的適用上可能有落差。台灣在兩岸條例中,雖然沒有對兩岸協議的問題規定到絕對清楚的程度,但是至少對於兩岸協議的處理方法已經有了初步的規定,而這個規定顯然並沒有能兩岸協議提高到國際條約的層次。所以我認為,現在如果對於江陳會的協議,要依據國際條約審議的方式處理,可能會涉及法律的修正問題。也就是說,本來適用於兩岸條例的協議,現在要讓它比照條約,這是兩岸協議處理原則的變更,應該會涉及到兩岸條例或其他規定的修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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