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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財政問題出路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0-10-11 08:23:37  


 
  出路何在

  文章認為,國家出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改革必須堅持,而且應當進一步擴大土地有償使用範圍。同時,需考慮在以下幾個方面深化改革。

  第一,成立“土地國資委”,改革集土地管理與土地經營於一身的行政體制,分離政府經營土地的職能。可參照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成立類似國資委那樣的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政府機構,專門負責組織、領導、經營國有土地方面的工作。同時,成立國有土地公司等經濟組織,由其以經營國有土地參與市場運作,或轉讓,或出租,或聯營,或入股,負有保值增值的責任,並向國家財政上繳土地收益。

  這些國有土地開發公司,作為市場主體,應按照統一的市場規則,接受政府的調控和監管。作為國有公司,還要接受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和指導,必要時也要服從國家的要求,承擔一定的參與宏觀調控的責任。

  如此改革後,“土地國資委”,應重點考慮如何運用地租杠杆調節經濟,抓好相關理論建設和政策研究與制定。而各級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只需專注於管理,不會再發生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錯位問題。政府也不再是“運動員”,避免了與民爭利,可以大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信力。

  第二,以基金式管理為最終目標,嚴格規範土地收益的使用支出,杜絕“寅吃卯糧”的短期行為。為此,必須進一步深化分稅制改革,使地方財政有穩定的稅源;還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公共管理職能,弱化直接抓經濟建設的職能,最終使地方政府的財力與事權相適應。

  在新的方案下,國有土地公司經營土地,其實是代表國家向用地者收取地租。雖然是採取了市場化運作,但本質上是國家行為,因而有很強的政策性。國有土地公司的經營收益,應當全額上交國家財政。

  為了防止這些公司重蹈覆轍,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不宜以收益多少為主要考核指標。同時,土地經營也應多樣化:一般工商企業用地,更適合採用年租制和入股方式;大型企業、外資企業、開發商等,可以採用出讓方式。第三,應該放開“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城市中存在集體土地,目前在全國已是普遍現象。越是經濟發達的城市,把集體建設用地征為國有的阻力越大。未來不妨進一步解放思想,允許城市的經營性項目,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即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城市土地市場。

  在允許“農地入市”後,相關的地租(地價)收入,可用於保障已變為市民的農民的長遠生計,還可發揮對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同時也有助於從源頭上抑制土地財政的片面增長,化解社會矛盾。至於由此可能產生的地產泡沫等,可運用稅收手段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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