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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起”是對報社和記者的暴力恐嚇

http://www.CRNTT.com   2010-11-22 10:34:00  


 
  美國開國元勛麥迪遜說:“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正是因為人不是天使,所以我們才需要成立政府來為我們“守夜”,防範人性之惡。同時,我們也要反過來說,因為人不是天使,組成政府的那些人也不是天使,所以,他們需要時時刻刻地接受民眾的監督,否則,一旦失去監督,“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地導致腐敗”,其後果不堪設想。而且,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公民的監督,不僅針對所謂的“貪官”監督,而且也針對“好官”進行監督,因為在失去監督的環境下,不是天使的“好官”同樣也會墮落。

  既然對公民的監督權利持肯定的態度,接下來的問題是,允不允許公民和記者對官員進行監督時出現失實呢?每個人都希望監督的意見完全是真實和正確的,但別忘記了麥迪遜的話“人不是天使”:第一,公民和記者不是全能的天使,所以,他們不可能完整地知道真相,從而在任何一次批評中都準確無誤,用李毅中的話來說,就是“媒體不是中紀委,媒體不是審計署,媒體不是調查組,不能要求他們每句話都說得對”;第二,人不是天使,有關是非對錯的意見是眾說紛紜,正確的意見只有在意見市場中博弈才能贏出,換句話說,正確的意見也必須建立在錯誤意見的基礎上,那麼,我們怎麼能一開始就要求公民和記者拿出正確的意見呢?正是基於這兩點,官員們不能隨意地起訴記者和媒體,否則,所謂的追究記者和媒體“歪曲事實”就等於葬送輿論監督,從而阻礙法治政府建設。 

  當然,並非官員都不可以起訴記者和媒體,從法治國家的實踐來看,這種起訴的標準是特別嚴格的。在眾所周知的美國《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就確立了“實際惡意”原則,即如果政府官員要在與其相關的名譽損失和誹謗案中勝訴,必須舉證說明被告(媒體)在發出那些具有誹謗和誣蔑的報道時帶有“事實上的惡意”,即媒體在進行有關原告的報道時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虛假不實的”,或對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偽予以“肆無忌憚的無視”。布倫南法官指出:“錯誤的陳述也有‘呼吸的空間,,故也需要保護。如果僅是事實錯誤,並不得抑制言論自由。”如果官員沒有證據證明記者和媒體存在“實際惡意”,這種起訴在道義上應當受到譴責。

  至於由國家機關起訴媒體和記者,更顯得荒唐和滑稽。從理論上講,名譽權是自然人專享的一種人格權,國家機關並不享有名譽權。既然國家機關不享有名譽權,就根本無權到法院起訴名譽侵權。國家機關不但不能到法院起訴,恰恰相反,國家機關必須容忍公民的批評與監督,甚至是錯誤的批評,並通過充分的信息公開來澄清事實,接受監督。事實上,作為國家機關具有很強的媒體公關能力和眾多公共資源,有足夠的能力來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對失實的批評進行澄清,也根本不需要到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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