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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管理局局長頻繁落馬探秘

http://www.CRNTT.com   2012-01-11 15:11:31  


 
“另類越獄”盛行

  出生於1954年的劉萬清,在湖南監獄系統一把手位置上當政8年。自2000年起,劉萬清即從常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的崗位,調任湖南省監獄管理局書記、政委;次年,兼任湖南省監獄管理局局長;2002年,兼任湖南省司法廳黨組成員、副廳長;2008年5月,改任湖南省省委政法委巡視員、省“維穩辦”副主任。

  劉萬清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刑罰執行腐敗”方面。

  作為管理罪犯的專職場所,罪犯越獄是一種最嚴重的事故;而以劉萬清為代表的一些監獄幹部,卻演繹出一種風險小、幾乎不露痕跡的“另類越獄”版本。

  劉萬清通過向主管副局長、刑罰執行部門或監獄打招呼,授意或默許經辦人員在病理鑒定上造假,並在明知刑期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情況下,違法批准盧育長、楊采雄等6人保外就醫。劉曾為28例罪犯的保外就醫打招呼,從中收受9人次賄賂共計20.7萬元。

  “根據刑法規定,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是監獄執法中三項重要權力,對服刑人員和家屬而言,‘減假保’也是最為關切的三項權力。”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汪勇說,“一些地方的監獄警察甚至監獄中高層管理人員,觸犯刑律也和此三項權力相關,因為監獄對服刑人員的減刑和假釋有‘建議權’。”

  他表示,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服刑人員具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而“悔改表現”通常從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教育和勞動四個方面來認定,這些都被細化為百分考核或者其他形式的考核,而基層監獄警察對此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涉及面非常廣泛。

  按照湖南省檢察院在2011年5月公布的情況,湖南省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處原處長李北南、德山監獄原監獄長向建春、岳陽監獄原副監獄長屈巴陵等24人,在審批監獄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收受賄賂,違法呈報、違法批准保外就醫,導致部分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流入社會,個別還在監外執行期間重新犯罪。三人隨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10年6個月和9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別判處1年半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假釋的條件是服刑人員‘有悔改表現並不再具有犯罪危險性’,其中,需要有‘悔改’的認定和‘不具有犯罪危險性’的認定,在申報減刑和假釋的過程中,從監獄的分監區、監區到監獄的各級部門要進行嚴格的審查,最後交由法律裁定。”汪勇說,“暫予監外執行的最終決定權,在省級的監獄管理局,監外執行的絕大多數的理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而嚴重疾病的診斷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診斷。”

  在與劉萬清有關的許多案件中,保外就醫靠的主要是“病理鑒定”,這種造假幾乎沒有監督,成功率極高,“何況是領導要辦,下面的人不敢不辦”。於是,從2000年到2008年八年間,劉萬清借此積累了巨額的不法財富,直至被湖南省紀委調查。

  汪勇表示,雖然最高法院制定了《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部制定了《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對減刑和假釋的執行條件、程序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對預防在減刑、假釋方面的權力濫用有了有效的制約,但仍有極少數執法者因收受服刑人員家屬賄賂違規操作而落馬;另外,在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中,醫院的診斷權、監獄管理局的決定權,都是滋生權力尋租現象的溫床。

  有監獄內部人士透露,罪犯與家屬只要向監獄警察行賄,從呈報、審批到裁定,各個環節都會有人照應,這條利益鏈甚至沿著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辦理程序,一直延伸到這些程序的終端-法官。

  於是,雖然現在罪犯減刑的條件都是法院定的,罪犯達到條件後由監獄呈報給當地中級或高級法院,由法院進行罪犯的減刑裁定,並且進行公示,如有異議還要進行複核和聽證,但是仍然不時有違規、違法的案件爆發。

  湖南省一名檢察系統的人士表示,由於相關法律問題的複雜程序,有行賄能力的罪犯大部分為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出去”後對社會直接危害性不大,因此,劉萬清等人一直沒有在這方面鬧出麻煩;劉萬清最終落馬,緣於湖南省監獄管理局與華森公司合作開發的“萬明佳園”商品房項目出現價格糾紛,後者被民事起訴後於2008年8月憤而舉報劉收受100萬元賄賂,導致劉東窗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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