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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管理局局長頻繁落馬探秘

http://www.CRNTT.com   2012-01-11 15:11:31  


 
取消監獄減刑主導權?

  中國共有700多所監獄,半數地處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2002年起,司法部逐步將這些監獄遷移到中心城市、交通幹線附近,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為此投入40多億元。

  但這些工作,並沒有改變監獄系統的腐敗痼疾。僅從已經查處的案件即可看出,目前監管場所已成為司法腐敗高發區,一些監獄警察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問題十分突出。

  汪勇認為,監獄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單位,與其他單位相比,流動性較差,如果上級單位不加以監督,極容易落入權錢交易的泥潭中;要避免人事權和監獄建設方面的權力,必須通過外在的監督和內在的公開、民主的機制才能實現。

  刑罰執行中的監獄腐敗現象積弊已久,於制度層面,檢察機關負有對監獄、看守所、勞教所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法定職責。實踐中,檢察機關一般都會在監獄派駐檢察室,由專職檢察官對監獄進行監督。

  對於監獄系統接連不斷出現的種種貪腐情況,四川省一名檢察官說:“以前,我們一直把出現的問題歸咎於缺乏制度的建設,但是通過馬建國在川西監獄發生的情況來看,僅僅有規章制度是不夠的,因為再良好、再全面的制度也必須由人來執行。”他認為,目前中國監獄的管理、監督方面的規定和程序已經很多,問題在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再加上“一把手意志”,導致了監督真空的出現。

  這名檢察官表示:“按照規定,監獄應該將服刑人員的每一次特殊活動向檢察院駐監檢查所通報、匯報,但是監獄領導沒有這樣做,一是嫌麻煩,二是擔心。因為,馬建國之流屬於‘有錢有勢’的服刑人員,監獄領導唯恐監督機關注意、懷疑上自己。”

  鑒於目前減刑的權力被監獄實質性壟斷,法院對減刑的裁定權淪落為完全形式上手續的局面,已有學者呼籲取消監獄主導型的減刑審批機制,構建減刑訴訟機制,即通過修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重新對減刑權進行權力配置,著重將檢察監督力量引入減刑程序。

  雲南省一名刑事律師劉浩源認為,中國監獄管理工作向來以“特殊”“神秘”自居,公開度明顯不夠,這使外界很難知道其各種法律程序如何完成,尤其新聞媒體對監獄的報道一直受到多重限制,因此,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

  “由於輿論宣傳的基礎差,加上內部環境相對封閉,自身積累不足,目前中國監獄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頗多。”他說,“另外,長期處於特殊、封閉工作生活環境的監獄警察們,也需要全社會的理解和關心;否則,監獄工作的整體狀況很難改觀。”

  記者 尹鴻偉 發布時間: 2012-01-05 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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