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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滬寧:“文革”反思與政治體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2-02-24 11:29:16  


 
  四、在社會生活中缺乏一套獨立的司法體制。“文革”當中,有許多違反法律的行為,實際上沒有什麼機構能加以束縛。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缺乏行政訴訟系統,對政治機構侵犯公民權利和人身自由的行為無處申訴,“四人幫”極其爪牙控制的政治機構可以為所欲為,一般公民無可奈何。另一方面,“文革”破壞了一般訴訟體系,公民之間發生的侵害權益的也行為無處申訴,結果出現了一些人打、砸、搶,出現了嚴重的侵犯人權和人的尊嚴的行為。不僅如此,公檢法機構甚至合而為一,被用來推行“文革”,完全談不上司法獨立。這樣“文革”愈演愈烈。

  五、政治體制上沒有完善的縱向分權機制。建國以後,一方面由於歷史的原因,由於我國政治、經濟、文化長期落後的原因,另一方面由於照般蘇聯模式的原因,結果形成了高度集權的體制。這種體制對於促進一個不那麼發達的社會經濟發展有其有效的一面,但也給政治生活造成了潛在的可能性:即如果發生失誤,則整個社會都會被捲入進去。地方沒有相應的權限,對上級決策沒有法定的自主性。如果給予地方一定的權力,這些權力由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規定來行使不受幹預的話,那麼在發生“文革”這樣的內亂時,各地就有可能不被強行捲入一場錯誤的政治動亂中去,一般機構也無法強迫地方政府做出與憲法相悖的行為。由於過去缺乏這種機制,所以地方在發生“文革”時無能為力。

  六、沒有形成健全的國家工作人員制度。任何一個政治體制的活動,無論是合乎憲法的活動還是不合乎憲法的活動,均需要一定的人來作為活動的主體。“文革”發生時,由於沒有嚴格和嚴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制度,結果為“四人幫”打擊迫害忠良、安插和提拔幫派人物提供了可能性。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擔負一定政治責任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任命或罷免,不能象“文革”那樣毫無程序地任命或罷免幹部。國家相當一級的工作人員,都應通過權力機關來任命或罷免。如果幹部制度能保證人民相信的幹部擔任政治責任,他們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抵制“文革”。然而,這套體制在“文革”發生時沒有牢固地形成,這樣在穩定時期可能有效的幹部制度,在內亂中卻成了一個重要的不利因素。

  七、政治生活中缺乏嚴密的制度來保障公民的權利。“文革”雖然是一場危及整個政治體制的政治動亂,但它實際上也是發生在人與人之間的一場災難。“文革”能夠發生的一個社會原因,是社會廣泛缺少尊重公民民主自由權利和人權的傳統。象“文革”那樣的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權利和人權的內亂,如果是在一個每位公民都堅信民主、任何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權利和人權的行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和社會譴責的社會中,這種情況是難以發生的。社會民衆缺乏牢固的民主法制觀念,政治體制有不能有效懲罰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權利和人權的行為,為“文革”的發動提供了一定的社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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