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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改革須廢舊立新

http://www.CRNTT.com   2012-11-01 11:03:36  


 
  事實上,由於公安部門對被勞教者掌握著不受監督的生殺大權,被勞教者一般不敢在被勞教期間提出質疑,以免遭到打擊報復。這樣一來,勞教就成了權勢者可以不通過刑事程序而長期關押公民的手段。

  勞教制度的根本問題在於混淆了行政和刑事兩類性質不同的處罰。行政處罰一般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便有所限制也僅限於短期(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15天之內);刑事處罰則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嚴重剝奪,因而必須有嚴格的司法程序制約。

  勞教介於行政和刑事之間,實際上非常接近刑罰,但在法律上卻被界定為行政處罰,其程序又極為簡略輕率,實際上導致公安部門可以在沒有法院和檢察院監督的情況下作出堪比刑事的嚴厲處罰,無疑是對公民自由的巨大威脅。

  因此,改革勞教制度的根本出路在於按照當代的社會需要、立法原則、處罰輕重等因素,重新定位和設計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體系。行政處罰應限於15天以下的人身自由限制,超過此期限的人身自由限制應被界定為刑事處罰。

  如果勞教處罰的嚴重程度在性質上屬於刑事處罰,就必須適用“無罪推定”、“罪行法定”、辯護權等刑事法治原則。

  當然,在勞教存廢之間,也可以選擇一條“中間道路”,維持勞教作為介於行政和刑事之間的處分方式,但是,必須廢除目前仍在施行的《決定》《試行辦法》,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借鑒刑法原則重新立法,明確規定勞教行為的類型和適用範圍,並設計和刑事訴訟性質類似(儘管細節可有所簡化)的處理程序。

  如此,才能使勞教制度改革既尊重公民基本自由,又兼顧人性化的社會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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