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給父母家裝個考勤機?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32:25  


 
相關鏈接:

媒體質疑“看望老人”新法無實施細則或淪為空文

  南方新聞網張小玲 王丹丹 門君誠 劉穎 黃丹 2013-07-02 04:22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南都訊 昨日上午,江蘇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案件公開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馬某、朱某除承擔原告儲某一定的經濟補償外,還需至少每兩個月到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這起對“常回家看看”訴請的判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施行後的國內首例判決。同時,昨日起正式實施的新法將“常回家看看”列為法律條款,網友對此爭議頗大。有人認為立法的本意雖好,但用法律來代替道德規範是“越軌行為”,或將因無法實施而淪為一紙空文。

  熱議

  “精神贍養”該不該上升到法律規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出台伊始,被媒體解讀為“常回家看看”的規定就引起不小爭議,有不少人認為“常回家看看”此類屬於“精神贍養”要求,原本是道德範疇的約束,如今上升到法律規定的高度是否合適。

  在江蘇省無錫市北塘法院院長袁挺看來,儘管對精神贍養的判決和執行,確實比物質贍養的判決和執行要複雜得多,麻煩得多。但作為司法機關並不能因此否認精神贍養的可訴性,從而在老年人權益保護領域缺位。

  袁挺表示,近年來,精神贍養案件出現比較明顯的增多趨勢。精神贍養的範圍很廣,一切事關老年人的精神愉悅與否的贍養內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贍養問題。據分析,至少下列幾個方面的精神贍養,完全具有可訴性:1、物化的精神贍養;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條件者,老人要求與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媽”贍養,當子女有條件時,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礙;6、子女對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權;等等。

  袁挺也認為,精神贍養,更多是精神上的溝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種手段,贍養人與被贍養人雙方應當互諒互讓,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判決只是無奈之舉,雙方之間達成諒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關係,讓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法官所希望看到的。因此此次案件判決,只是一個嘗試,實際效果如何,還需司法實踐進行檢驗。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相關新聞: